《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
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
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
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
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
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