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不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申报、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编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的办法进行,分别由续建工程项目、新建工程项目和前期工程项目等部份组成。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镇)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须与区财政局进行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组织国土、规划、财政、环保部门进行衔接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下达。
第二十七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初步设计已获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须提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概算审批文件,项目资金来源中除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外的其它资金当年到位情况证明,招标方案和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二十八条 前期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情况下达。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