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满,未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未提供延期备案资料的,其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项目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报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送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区属审批权限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工程直接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 区属审批权限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直接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商有关部门审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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