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不予安排、拨付政府资金,项目单位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项目的资金投入。确因建设需要调整计划、新增项目的,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次年“两会”及政府决策新增项目除外)。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应当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公益性项目中推行建设管理代理制,在基础性项目中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总承包建设方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否则不能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招投标的规定,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招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负责申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代可研的项目,则招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负责在立项申请时申报,区发展改革委在立项代可研批复中一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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