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商区财政局审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总投资概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委、区政府决策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 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按程序需提请政府常务会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投资概算是否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由区政府常务会确定。
第十八条 总投资概算审批后,项目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总投资概算。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分别编制单项预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审批。没有审批单项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预算评审报告应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报批预算时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概算批复及评估报告、经图审备案或审批通过的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书及招标文件(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除外)等。
区财政局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单项预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