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南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岸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性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中央政府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政府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含)以上或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益项目,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各项目业主公司所承担的全区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项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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