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