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符合南岸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竣工后评价制、投资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遵从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应按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环保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批、预算、最高限价审批以及结(决)算审查。
第八条 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区属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属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审批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