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16)

2020-12-16 08:42

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按计划使用资金。项目的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区财政局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收回,纳入财政预算调整安排。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完成,区财政局加强指导督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概算审查、招投标监管、全过程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批、决(结)算审查和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区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决(结)算审查单位。

— 16 —


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1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甘肃省会宁县第二中学2015-2016学年高二生物下学期期中试题 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