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按计划使用资金。项目的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区财政局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收回,纳入财政预算调整安排。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完成,区财政局加强指导督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概算审查、招投标监管、全过程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批、决(结)算审查和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区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决(结)算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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