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19)

2020-12-16 08:42

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八)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区发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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