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序重新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备案,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备案前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及区财政局的意见。项目单位应提供工程变更的书面申请文件、《工程变更申报表》(详见附件
2)、《工程变更估算表》(详见附件3)、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评审意见、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报告。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备案意见,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对于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备案。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项预算增加的,由区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征求区发展改革委意见后审批。
报批时应提供单项预算调整书面申请,原工程单项预算批复,预算调整报告,工程变更的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明、《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估算表》以及变更后的工程设计全套图纸和设计说明书。
区财政局应在正式受理项目预算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时间除外)。单项预算增加费用通过使用预备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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