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监理单位在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审批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项目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由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国家及市级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区财政局出具的项目决(结)算评审报告及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