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则从另外一个新的角度对此有更易理解的阐释。具体到这个例子来说,如果我们把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它有利于防止艾滋病的大规模流行)理解为一种价值(甲),把所谓道德行为(例如要打击毒品、消除性交易以净化社会空气)也理解为一种价值(乙),那么这两种价值就存在一个交互性的问题。科斯说:“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曾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科斯认为,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科斯的结论是“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把科斯的意思改一下,我们就问,是不是值得我们以损害艾滋病人的权利进而对公共卫生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从而也使健康人群面临更大的威胁为代价去换取某些人道德上的满足感?答案是,要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总体的成本是什么,我想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得很清楚了,无需我在这里多言。
因此,政府应该抛弃将价值至上与问题解决二者对立起来的观念,政府应体认到,其实这样做是犯了单一层次、直线式思考的错误。首先二者根本就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多中心多层次博弈的问题;两者也不是直线式的谁决定谁、谁排斥谁的问题,而是具有交互性,不可能以一方理所当然地牺牲另一方。
第六章 中国艾滋病防治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政府各部门需要更好地协调。有关艾滋病的防治措施不仅需要不同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的共同参与,而且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模式也是不同的,因此二者必要的协调和沟通是必要的。一方压倒另一方是不可取的。公安部门尤其不能将禁毒、扫黄和艾滋病的控制对立起来。
2、政府应多做有关艾滋病防治信息提供的工作,以尽力减少危险行为带来的巨大的外延作用。政府有必要建立起用于收集信息的基础机构,以便监测艾滋病流行情况,查明哪里有高危行为,并确定如何接近危险性最大的人。在艾滋病开始流行阶段,则需要收集以下的重要信息:最有可能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各群体中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性病的流行程度、其性行为的基本方式、他们与行为危险性程度较低的群体之间的关系等。随着艾滋病的进一步蔓延,政府则进一步要监测艾滋病病毒传播给较低危人群的情况,并帮助对各种干预措施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评估。无论是全国范围内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各项干预措施的利弊得失,还是社区范围内的防治艾滋病的成功经验以及生物医药学的研究,甚至艾滋病流行的机制、原理、传播途径等的科普性知识,这些信息的传播对降低公众的无知与恐惧、增强民众与艾滋病斗争的信心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并能有效地促使从事高危行为的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减少危险行为给低危行为人带来的负的外部性。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向低危人群传播能进一步减少其危险的信息在这一过程中也是必须的。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是针对最有可能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病毒的人的项目成功的前提。因为,以使人产生恐惧感和不安全感的方式提供的任何错误信息、有时甚至是准确信息,均会导致人们对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歧视。几乎所有针对艾滋病病毒进行过早期宣传的国家,都出现过人们因宣传而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极为恐惧的严重问题。这不仅是不公正的和不可取的,还可能削弱那些最可能减缓艾滋病病毒传播速度的预防项目。为此目的,各国政府应确保让全体居民了解哪些行为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而且要采取措施,避免使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因此背上社会恶名,受到社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