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滋病防治的政策分析报告(8)
2010-06-18 15:33
这个预防性病传播的理由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方面更具有说服力。除了通过性交传播以外,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还具有两个特点,首先是他们加剧了市场机制在防治这种疾病方面的失败,因此表明政府应特别关注对艾滋病病毒的预防。其中最明显的特点是,艾滋病目前是不治之症而且是致命的。显然,巨额的医疗费用和成人的死亡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增加负担,这就构成了政府进行干预的理由。此外,我们还看到,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使人更容易感染其他传染病,例如结核病等恶性传染病。由于个人很难控制感染肺结核的危险,而且由于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肺结核患者将会进一步传播肺结核,甚至传播给不携带艾滋病病毒者。因此,感染艾滋病的负面影响相当大。这一艾滋病病毒与肺结核之间的联系进一步说明,政府应该在控制艾滋病病毒方面发挥作用。
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即“搭便车”可以更好的对其加以说明。我们以诸如疟疾这类通过传染媒介传播的疾病为例,尽管人们知道排除疟疾滋生的死水可以大大降低感染疟疾的机会,但人们可能不会主动这样去做。因为不管谁付钱去承担排水费用,其他的每个人都会获得这种收益。因此,每个人可能都希望从别人采取的行动中获利。消除死水就是经济学家称为公共产品的例子之一。由于人们总是希望从别人付费的行动中获利,所以除非政府向每个人征税,以便资助产出公共产品,否则这种产品可能根本就不会产生。
上述政府干预的论点是假设人们已经知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性或者已经有了获得必要信息的途径。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因此,政府应该在正视这一流行病方面发挥作用的另一重要理由便是提供信息,以便使个人能够决定是否要改变其行为方式,从而降低感染风险。在一些国家,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开始流行至今已存在了20年,这应该已足以使大多数人认识到它使性关系增加了致命的危险。但是,调查显示,在一些国家中仍有许多人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而在另一些社会里,艾滋病还是新现象,是通过毫不提防的公民传播的一种无形的危险。因为艾滋病病毒具有2到20年的无症状期,所以不会有突然的大量艾滋病死亡以引起人们的震惊。我们假设,有关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性及改变行为方式的这类信息也是一种商品,那么提供这类信息的人是卖方,需求此类信息的则是买方。有需求的人分两类,一是那些还没有感染病毒,但明显感受到了这种威胁,因此试图了解它的那些人;另一部分则是经常从事高危行为的人群。这两部分人对这类信息的需求是不一样的,首先是引起的原因不同,其次是紧迫程度也不同,至于希望获得的方式就更不一样了。但有一点是一样的,即只有他们自己对自己的需求最了解。但卖方就不一样了。假设卖方是一个私营公司,它基本上无法判断分散在每个个体那里的需求到底是什么,结果它的最佳策略就是按照这些人的平均需求来提供。这样一来,那些需求程度超过提供水平的人就会拒绝为这些信息付费,只剩下需求水平低于供给水平的人。而卖方也会通过市场的反应发现这一点,于是它会降低供给的水平。如此下去,一个私营的机构可能没有办法去提供为防治艾滋病所需的足够的信息。
而且,有关流行现状和如何避免感染的信息具有最典型的公共产品特征,每个从这些信息中受益的个人丝毫没有减少这种公共产品对于别人的价值。因此我们会看到,虽然有些信息传播的途径是有所限制的,例如,刊登此类信息的杂志可以只提供给订阅者,但有价值的信息往往传播到购买者以外的更广泛的人群中。因此,私人公司对提供和销售此类信息没有太大的积极性,其提供的信息量就低于社会需求。
因此,无论是哪种社会,唯有政府有动机和能力提供较全面的信息,从而使人们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我保护。从流行病学角度监测各社会群体中疾病的流行率所产生的信息尤其如此。公共卫生的检测的价值在于将结果公诸于众,从而使人们意识到疾病的存在并采取措施,通过减少危险行为来保护自己。政府提供最新信息的作用并非仅限于检测流行病情况,而且还包括各种研究,以便找到更有效的对策。在每个国家,政府都需要获得适用于本国的信息,以便识别和帮助那些最有可能感染并传播艾滋病病毒的人。那些可以提高全国干预行动效果的调查研究具有重要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更应得到政府的支持。一些与预防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病毒生物医学研究,则被认为是一种国际性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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