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创办始末(10)

2020-11-29 00:35

门等地试办出口特区。

会议结束后,中央派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带领工作组到广东、福建考察,和两省委一起研究,共同起草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出口特区的文件。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协商,1979年7月19日,中央发出5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50号文件明确指出:“特区的管理原则是,既要维护我国的主权,执行我国法律、法令,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和海关制度,又要在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具体政策主要有:

一、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国厂商直接投资办厂,或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和旅游等事业。

二、外商投资办厂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特区需用的进口物资和出口商品,实行优惠税制;外商所得的合法利润,在缴纳各项税款之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简化人员出入的手续。

三、特区设中国银行的机构,可同中国银行港澳分行直接往来,开立账户,办理结账手续。

四、特区的工资,可高于全国和两省的平均水平。我方在外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人员,其所得外币工资上缴,按特区的工资标准,付给人民币。

五、具体管理办法,要根据上述原则,尽早制定细则。并建立海关、商检、检疫、边检、银行、邮电等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中央50号文件的下发,标志着中央正式作出了创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特区的战略决策,由此正式拉开经济特区创办的历史序幕。为了更好的指导和负责特区建设,中央决定把原有的国家进出口领导小组进行机构调整,成立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直接对中央负责,谷牧兼任两个委员会的主任。随后不久,各省市自治区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这样,国家进出口委、外资委担负起具体负责我国对外开放和创办经济特区的工作,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指挥、组织和协调作用。广东省和福建省也成立了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四个特区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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